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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与工信部联合出台绿色建材评价新规

发布时间:2015-12-29 12:26:48

为切实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工作,1014日,住建部与工信部联合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实施细则共7章,34项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应紧密围绕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发展需求,促进节地与室内外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与产品以及通用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和公益性原则,政府倡导,市场化运作。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协调组明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两部门负责组建。
实施细则中指出,标识申请由建材生产企业向相应的评价机构提出。生产企业可依据评价技术要求向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申请相应的星级评价和标识。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不得同时向多个评价机构提出相同星级的申请。
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应以适当、醒目的方式在产品或包装上明示绿色建材标识。获得标识的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标识使用,保证出厂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与标识的一致性。对标识的使用情况应如实记录和存档。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评价机构提交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有效期满6个月前可向评价机构申请延期使用复评。延期复评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一致。
技术导则第一版制定了砌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预拌砂浆等七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适用于上述七类产品的绿色建材评价。今后将逐步扩展其他种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其他建材产品在符合绿色建材定义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参照本导则的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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